陜西省特種設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陜西省特種設備協會。
第二條 陜西省特種設備協會是全省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者和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及專業技術培訓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和有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自愿組成,是全省特種設備行業群眾性、公益性、專業性及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團體,是聯系政府、特種設備工作者、企業、使用者和社會各界之間的紐帶和橋梁。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切實代表和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經濟利益;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和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組織和團結全體會員、全省特種設備工作者,努力推動我省特種設備事業的安全發展和進步,為全省社會經濟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陜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陜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接受相應全國學會及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西安。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特種設備學術與技術交流活動;
(二)宣傳普及特種設備科技知識,開展繼續教育,組織與專業內容相關的培訓;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政策,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宣傳特種設備安全對經濟建設發展的重要性,提高全社會特種設備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
(三)組織會員面向生產和應用,開發、推廣先進的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修理、改造技術;
(四)開展特種設備技術咨詢服務,向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政策及技術咨詢;
(五)承接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委托的事項;參與有關部門組織的特種設備科技項目論證、技術成果鑒定及對特種設備工作者的技術能力考評等工作;
(六)接受委托,組織會員參加特種設備技術法規的研究、制定、修訂及宣貫活動;
(七)舉薦和表彰特種設備領域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表彰協會活動積極分子;
(八)關心和維護特種設備工作者的權益,舉辦為協會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九)加強行業自律,推進、響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十)承擔相關部門委托的其它任務。
上述業務范圍涉及許可項目和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事項的,憑許可證明文件和委托證明書,在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展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本行業的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具有一定規模且業績良好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金融保險機構、宣教機構、社會組織等。
(二)個人會員:在特種設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成就和影響的專家、學者和政府部門有關人員等。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對取得入會資格的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應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并優惠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本會委托的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自覺維護行業聲譽,加強自身行業自律,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繳標準及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屆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 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委托常務理事或理事行使一定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協助會長組織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1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相同,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代表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